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37號
KSDV,114,勞補,13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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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滕祐榕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鳳山文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
徵收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
別有所規範。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90,011元(
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1至3.9所示),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原告。」(本院卷第253頁)
。原告聲明第㈠項請求1,190,011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1、1
.5、1.7、1.9、1.12、2.2、2.3、2.5、3.1、3.5至3.8等項
目,合計196,378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然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86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3元【計
算式:15,540-1,867=13,673】,另原告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
給付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500元,故原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73
元【計算式:13,673+4,500=18,173】,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18,1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是否得暫免徵 原告請求金額 1.1 加班費 是 28,570 1.2 團康慶功宴之交通費 否 5,242 1.3 強制加班及參加團康慶功宴活動之精神慰撫金 否 50,000 1.4 培訓費用 否 57,793 1.5 培訓加班費 是 15,371 1.6 培訓交通費 否 16,137 1.7 例假及事假(參與培訓)薪資 是 7,040 1.8 強制參加專項訓練之精神慰撫金 否 35,000 1.9 112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工資 是 2,860 1.10 112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之精神慰撫金 否 20,000 1.11 遭受職場霸凌之精神慰撫金 否 100,000 1.12 112年8月27日因調任準備所生之加班費 是 1,760 1.13 因調任無法達成業績之久任獎金損失 否 8,000 1.14 因調任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否 80,000 2.1 通勤增加之交通費用 否 36,638 2.2 12年12月19日至20日遲到扣薪 是 11 2.3 1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工資 是 1,760 2.4 原告於112年12月5日懷孕後仍須夜間通勤及加班之精神慰撫金 否 50,000 2.5 強制參加月底慶功宴及團康活動之加班費 是 2,055 2.6 特殊調任之例休補償 否 6,310 2.7 調任至臺南西門分公司工作期間通勤延長等精神慰撫金 否 60,000 3.1 平常日加班費 是 36,839 3.2 懷孕期間過勞(被公司安排晚班及延後下班)之精神慰撫金 否 150,000 3.3 被告拒絕原告留職停薪之精神慰撫金 否 200,000 3.4 被告拒絕原告留職停薪之薪資補貼 否 38,513 3.5 資遣費 是 67,710 3.6 預告工資 是 19,060 3.7 特休工資補償 是 7,624 3.8 喪假薪資補償 是 5,718 3.9 受非自願離職之精神慰撫金 否 80,000 合計 1,190,011 備註: ⑴編號1.1至1.14之請求項目,係112年4月10日至112年8月26日於臺南新營分公司任職期間所生。 ⑵編號2.1至2.7之請求項目,係112年8月28日至112年12月19日調任至臺南西門分公司任職期間所生。 ⑶編號3.1至3.9之請求項目,係112年12月20日至114年7月23日調任至高雄文衡分公司並離職事件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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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文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文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