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55號
KSDV,114,勞執,55,2025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弘
相 對 人 巨旺水電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勞資雙方主張
內容爭議,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新臺幣8萬2,000元,前開金
額勞資雙方合意應於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前直接匯入勞方薪轉
金融帳戶內,勞資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2,0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8月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4年9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8萬2,000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
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4年8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之交易明 細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2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8萬2,000元,聲請人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1/1頁


參考資料
巨旺水電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