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柔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賢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