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4年度,19號
KSDV,114,事聲,19,20251027,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黃慶生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逾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114年度事聲字
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
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
14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本院送達證書參照)。抗告人於
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4年10月20日民事查詢
簡答表參照),其抗告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
定駁回抗告。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