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3年度,2號
KSDV,113,醫,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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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徐雲


徐偉翔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孟志
被 告 林祐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高維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 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下稱大同醫院)之法定代理人
於訴訟繫屬中已由傅尹志變更為郭昭宏,又變更為A06,有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附卷可稽〔見113年度醫字第2號卷(下稱
醫字卷)第77、87頁〕,是新任法定代理人郭昭宏A06先後
聲明承受訴訟(見醫字卷第75、8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A0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A05受僱於大同醫院,擔任腎臟內科主治醫
師,為訴外人游鳳美之腎臟科主治醫師,原告A02為游鳳美
之配偶,原告A03為游鳳美之子。游鳳美於民國111年3月2日
經A03陪同,至大同醫院腎臟內科A05之門診就診,由A05
其診視,詎游鳳美本即患有高血壓,當天門診前量測之血壓
高達194mmHg、176 mmHg,且A05在門診問診時,游鳳美
意識不清狀態,A05非但未進一步診斷檢測,反而在A03詢
游鳳美是否需住院時,告知不需住院治療,更開立副作用
為血壓升高、禁用於未獲控制之高血壓患者之NESP耐血比注
射劑(下稱NESP注射劑)予游鳳美施打,違反醫療常規,導
游鳳美於翌日即111年3月3日凌晨8時5分死亡。A05乃過失
不法侵害游鳳美生命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大同醫院A05之僱用人,依
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02、A
03受喪妻或喪母之痛,自得各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本文,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A02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A03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游鳳美於111年3月2日當天門診時意識清楚,當
天量測之血壓值為132/81mmHg,並無原告所述意識不清、血
壓遠逾正常數值之情形。當天A05檢視游鳳美當日抽血、驗
尿報告及先前X光影像、門診紀錄後,診斷游鳳美腎臟功能
惡化,已建議進行腹膜透析(PD,即洗腎治療),當時家屬
A03表示考慮後留下聯絡電話A05並針對游鳳美之病情,開
立改善腎臟功能藥物Fylin、降血鉀藥物Kalimate、利尿劑R
asitol及紅血球生成素NESP,並安排回診追蹤治療。原告主
A05明知游鳳美血壓數值遠高於正常值且意識不清,卻未
即時做適當處置或給予住院建議云云,並非事實。又游鳳美
並非未獲控制之高血壓患者,不符合NESP注射劑之禁忌症,
A05開立NESP注射劑,亦無違反醫療常規。游鳳美因腎病
變未洗腎引發肺水腫、呼吸衰竭死亡,乃其自身疾病所致,
A05之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A05游鳳美之醫療處置均符
合醫療常規,大同醫院亦已善盡選任監督之責,被告均無賠
償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A05受僱於大同醫院,擔任腎臟內科主治醫師,為游鳳美之腎
臟科主治醫師。
 ㈡A02為游鳳美之配偶,A03為游鳳美之子。
 ㈢游鳳美於111年3月2日有經A03陪同,至大同醫院腎臟內科A05
醫師之門診就診,由A05為其診視,A05於門診時,有建議進
行腹膜透析治療,當時家屬A03表示考慮後留下聯絡電話,A
05並有開立改善腎臟功能藥物Fylin、降血鉀藥物Kalimate
、利尿劑Rasitol及紅血球生成素NESP,游鳳美遂有依A05
醫囑,注射NESP注射劑20微克/0.5毫升。
 ㈣游鳳美於111年3月3日凌晨8時5分死亡。  
 ㈤A03有對A05提起醫療過失致死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醫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A03不服
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
聲議字第1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見113年度雄司醫調字第2號
卷一(下稱雄司醫調卷一)第109-129頁〕。
 ㈥A03有對A05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93號為不起訴處分,A03不服聲
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
議字第21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見醫字卷第9-10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A05之醫療行為有疏失,導致游鳳美死亡,故被告應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據?
 ㈡若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
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
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
責任;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
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致生損害於病人,須醫療機構有故意或過失,醫事人員係故
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
醫療行為者對於病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應符合醫療常規(
醫療準則,即臨床上一般醫學水準者共同遵循之醫療方式)
。而所謂醫療常規之建立係賴醫界之專業共識而形成,如醫
界之醫療常規已經量酌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成本與效益,就
患者顯現病徵採行妥適之治療處置,而無不當忽略病患權益
之情形,自非不可採為判斷醫療行為者有無醫療疏失之標準
(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原告主張A05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
裁量,無非係以游鳳美當天門診前量測之收縮壓已高達194m
mHg、176 mmHg,A05在門診問診時,游鳳美已呈現意識不清
之狀態,A05進一步診斷檢測,反而告知游鳳美不需住院
治療,更開立副作用為血壓升高、禁用於未獲控制之高血壓
者之NESP注射劑予游鳳美施打,暨游鳳美於看診翌日即去世
等,為主要論據,惟據被告否認,辯述如上,本院經查: 
 ⒈原告雖主張游鳳美A05門診問診期間,呈現意識不清之狀態
,然此一主張與當天門診病歷記載游鳳美之昏迷指數(GCS
)為E4V5M6(為15分滿分,表示病患清醒,有警覺性,見雄
司醫調卷一第73頁)明顯不符,原告對此並未提出任何實證
,僅聲請當天跟診護理師張維珊作證,惟張維珊於本院審理
中明確證述:對游鳳美當天門診情形、門診時之精神狀況完
全沒有印象,而且我沒有看過A05醫師門診期間病患是呈現
昏迷狀態的。我在跟診時,都會稍微注意等候門診病患的情
況,我個人從未遇過病患在等候門診時昏迷。(問:原告主
游鳳美111 年3 月2 日最後一次來A05醫師門診當天,在
等待看診時就陷入昏迷,直到看診結束都是昏迷狀態,直到
看診結束,證人才察覺有異,才在原告A03用輪椅推游鳳美
出診間時,跟出診間,並拿糖果、餅乾游鳳美,請A03餵
游鳳美,並有其他等待之民眾拿出橘子游鳳美吃了以後
才暫時恢復意識,是否屬實?與證人的印象是否相符?)完
全沒有印象有原告所述的事情等語(見醫字卷第111-112頁
),足見其未曾見聞病患候診時、A05醫師看診時意識不清
,則原告所述並無實證可佐,更與在場之人張維珊之記憶、
病歷記載均不符,自不足採信。
 ⒉原告復主張游鳳美當天門診前至生理小站量測之血壓高達194
mmHg、176 mmHg,但此與當天門診病歷記載「000-00-00生
理測量資訊:收縮壓:139mmHg、舒張壓:75mmHg」,及「P
:132/81mmHg」顯然不符(見雄司醫調卷一第73頁),原告
又未能提出照片或檢測單等客觀量測之證據以實其說,其空
言指述,自難認屬實。原告對此雖又主張門診病歷係遭A05
竄改云云,惟查:
 ⑴證人張維珊於本院審理中已證述:病患到腎臟內科門診,醫
院會公告病患報到時先去生理小站測量血壓,量出來的數值
會自動上傳到病患當天要看的門診該科的電子病歷,有上傳
成功的話,醫師在診間電腦點選打開該病人之病歷資料,就
會看到該數值,但如連線異常或上傳發生問題,就沒有上傳
到電子病歷。游鳳美當天病歷其中生理小站會自動上傳的欄
位,顯示的測量日期是110年11月12日,而非111年3月2日,
表示111年3月2日當天可能沒有測量,或有測量但沒有上傳
成功,所以病歷自動去抓前一次測量的數值,所以當日病歷
呈現前一次測量的數值等語(見醫字卷第112-114頁),故
當天病歷未呈現游鳳美當天在生理小站量測之血壓值,亦可
能是上傳失敗所致,非可據此推斷病歷有遭竄改。
 ⑵A05辯稱當天門診病歷所載「P:132/81mmHg」是當天量測之
血壓(見醫字卷第115頁),固為原告所否認,然張維珊
證述:我知道有的醫師會自己把血壓量測的結果KEY在病歷
上,每個醫師紀錄的情形不同,病歷上「P:132/81mmHg」
是否為A05自己的紀錄,我不清楚如果生理小站的血壓量
測結果沒有自動上傳,醫師會得知量測結果,可能是病人特
地請志工把量測結果另外寫在小紙條上,病人再拿給醫師看
,或是醫師直接問病人本人或陪病、照顧者病人平常的血壓
多少,醫師再紀錄在電子病歷上。「P:132/81mmHg」是
當天測量的數值或當天醫師詢問平常血壓的結果,我已經沒
印象等語(見醫字卷第115-116頁),基此,A05所辯雖無
證據證實,但亦無法排除為真之可能性
 ⑶再者,張維珊於本院審理中已證述:以我跟診的經驗,醫師
會詢問病人平常的血壓值、有無平常做紀錄,會叫病人本人
或主要陪病者交出血壓紀錄,醫師通常會是以病人平常的血
壓值為準,不會單純以當次門診前量測的單次血壓值來評估
。醫師大部分都會以平常居家的血壓值,作為是否調整藥物
的依據,比較不會是以當天單次量測的血壓為依據(見醫字
卷第113、116頁),可見111年3月2日門診前量測之血壓數
僅有參考作用,尚非醫師診療處方之主要依據。原告主張
游鳳美門診前之血壓數值過高,欠缺實證,已難憑信,且該
單次血壓值亦非醫師診療之主要憑據,則原告空言主張游鳳
美當天門診前量測之血壓高達194mmHg、176 mmHg,據此主
A05進一步診斷檢測、處置而有過失且竄改病歷云云,
即難憑採。
 ⒊原告雖又主張游鳳美本即患有高血壓A05卻開立副作用為血
壓升高、禁用於未獲控制之高血壓者之NESP針劑予游鳳美
打,違反醫療常規,導致游鳳美於看診翌日即去世云云,並
提出NESP注射劑之網頁說明、藥品資訊查詢結果、游鳳美
藥袋翻拍照片、游鳳美於109年間購買之血壓計照片為證(
見醫字卷第43-71、247-255頁),惟查:
 ⑴NESP注射劑,其藥理作用為紅血球生成素,是用以治療與慢
性腎臟功能失調有關的貧血症狀或因此而需要輸血的患者、
與癌症化學治療有關的症狀性貧血,副作用為高血壓、水腫
、呼吸困難、體液負荷超載等,禁止使用於無法控制之高血
壓患者,有增加死亡、心肌梗塞、中風、靜脈血栓性拴塞、
血管路徑拴塞之危險性等情,固有原告提出之網頁說明、藥
品資訊在卷可稽(見醫字卷第43、49、63頁),惟游鳳美
死亡證明書所載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為肺水腫、呼吸衰竭,
引起肺水腫、呼吸衰竭之疾病為末期腎病變未洗腎,而引起
末期腎病變之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等情,亦有游鳳美之死
亡證明書在卷可查(見雄司醫調卷第19頁),故依該死亡證
明書所載死亡原因,游鳳美是因罹患末期腎病變未洗腎,引
發肺水腫、呼吸衰竭而死亡,而非出現「心肌梗塞、中風、
靜脈血栓性拴塞、血管路徑拴塞」等NESP注射劑用於無法控
制之高血壓患者會出現之危險症狀而亡故,自不足認NESP注
射劑與游鳳美之直接死亡原因有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游鳳
美係因施打NESP注射劑而死亡,即非有據。
 ⑵原告雖主張施打NESP注射劑主要副作用包含「水腫」、「呼
吸困難」、「體液負荷超載」與「血壓升高」等,與肺水腫
發生原因相符云云,惟被告已說明醫學上之水腫(edema)
與肺水腫(pulmonary edema)係分屬不同部位、器官之疾
病且病理機轉不同(見醫字卷第227頁),而否定原告此一
主張。且原告主張「NESP注射劑之主要副作用『水腫』、『呼
吸困難』、『體液負荷超載』、『血壓升高』與肺水腫發生原因
相符」一節,係僅以肺水腫之介紹文章提及肺水腫致病原因
有藥物不良反應、高血壓等語,為唯一論據(見醫字卷第20
9、239頁),舉證顯然薄弱,而難憑採。
 ⑶再者,游鳳美於111年3月2日之病歷係記載「Hypertension-
」(按:即沒有高血壓之意)(見雄司醫調卷一第73頁),
游鳳美於110年1月27日、110年4月28日、110年7月21日之
心臟血管內科門診病歷均記載「STATIONARY,and good bp c
ontrol」(中譯:穩定,以及良好的血壓控制),另110年10
月13日、111年1月5日其心臟內科門診病歷皆記載「stable
home BP×3m」(中譯:家中測量血壓穩定3個月),且游鳳
美在心臟血管內科就診期間,與心臟相關之疾病診斷為心臟
肥大(Cardiomegaly)、心衰竭(Heart Failure),並無
高血壓,此有相關病歷在卷可按(見醫字卷第399-407頁)
。原告提出之游鳳美生前藥袋,雖顯示其在大同醫院心臟血
管內科就診,醫師開立之口服利尿劑「Rasitol」之用途之
一為高血壓(見醫字卷第247-253頁),惟該藥袋上所載藥
物用途另有「水腫」,參照游鳳美110年1月27日之病歷病情
摘要明確記載病患希望服用「Rasitol」以緩解水腫(見醫
字卷第399頁),是被告辯稱游鳳美並非未獲控制之高血壓
患者,確屬有據,堪予採信。游鳳美既非未獲控制之高血壓
患者,即不屬禁用NESP注射劑之患者,則A05於111年3月2日
開立NESP針劑予游鳳美施打,自無原告所主張違反醫療常規
之情事。
 ⑷承上,A05開立NESP針劑予游鳳美施打,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且施打NESP注射劑與游鳳美之死亡亦無因果關係。至原告對
游鳳美前述病歷未記載其罹患高血壓一事,雖聲請就「前述
病歷未記載高血壓之原因」,函詢大同醫院心臟內科朱志生
醫師,欲證明游鳳美有不受控制之高血壓病情(見醫字卷第
453頁),惟原告未能提出其他實證證明游鳳美病歷記載有
缺漏或不實,本院因認無再為調查之必要。 
 ⒋原告固另主張游鳳美於111年3月2日回診時,有做胸部X光檢
  查、驗血,A05理應可診斷游鳳美有肺水腫,卻未做相應處
置,未安排立即住院而有疏失云云,惟觀諸游鳳美之病歷,
游鳳美於111年3月2日並無進行胸部X光檢查,其生前最後
胸部X光檢查係於111年2月23日進行,但當天檢查結果並
未被診斷有肺水腫,此有被告提出之檢查報告為憑(見醫字
卷第429-431頁)。且原告主張游鳳美於111 年3 月2 日門
診時就有肺水腫症狀,並未提出實據,僅泛稱:游鳳美當天
是坐輪椅進入診間,就是因為水腫導致呼吸困難與腳步行走
不方便,正常人不會在腳沒有受傷的情況下,還要被人推輪
椅等語(見醫字卷第240頁),顯係主觀臆測之詞,而不足
採信。是原告主張A05111年3月2日應能發現游鳳美有肺水腫
,進而為相應之處置、安排立即住院云云,要非的論。
 ⒌再依游鳳美大同醫院之就醫病歷所示,其在111年3月2日門
診前,曾於:⑴111年2月9日至該院腎臟內科就診,由陳怡樺
醫師診治,並建議住院,但游鳳美強烈拒絕(Assessment &
Plan:suggest admissiom for AKI,patient refuse stron
gly!!!);⑵111年2月23日至該院腎臟內科就診,由蔡哲
嘉醫師診治,並建議住院,但游鳳美強烈拒絕(Assessment
&Plan:suggestadmissiom for AKI,patient refuse stron
gly!!!);⑶111年2月24日至該院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就診
,由徐瑋壕醫師診治,並建議注射胰島素及腎臟內科治療,
游鳳美拒絕(Assessment & Plan:refuse insulin.refus
e Nefpro OPD.strongly!!!)(見高雄地檢111年度醫他
字第23號卷第23-34頁)。嗣A05於111年3月2日門診時有建
游鳳美進行腹膜透析治療,當時A03表示考慮後留下聯絡
電話,A05並有開立改善腎臟功能藥物Fylin、降血鉀藥物Ka
limate、利尿劑Rasitol及紅血球生成素NESP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A05於被訴醫療過失致死
刑事案件偵查中並陳述:游鳳美是慢性腎臟病未洗腎,她的
腎臟功能110年11月10日的20.92到111年3月2日的9.08,已
經從腎臟病第4期進展到第五期,顯示腎功能不好。111年2
月23日之前蔡醫師有告訴游鳳美可能必須要透析,但她沒有
答應,3月2日我有再解釋另一腹膜透析較符合她當下狀況,
所以她兒子有同意,並留下電話讓院方為之安排透析相關流
程、衛教、說明原理、方式等等,這些都必須規劃安排,當
天是安排游鳳美2個星期後回診,2個星期是給醫療方和病患
溝通,如果病患有同意透析安排,也可以提前回診。腹膜透
析植管手術,要由外科醫師執行,這些都是2星期回診前必
須做的,回診的安排是如果她不願意透析,也可以改成持續
藥物治療,穩定其病情。111年3月2日當天所開的「Fylin」
藥品,是可以促進循環改善蛋白尿保護腎臟功能、「Kalima
te」是降血鉀、「Rasitol」針劑是利尿劑及降血壓作用、
「NESP」紅血球生成素。KETOSTERIL是酮胺酸,補充腎臟病
人營養,這些都是針對第5期符合健保規範腎臟疾病者一般
用藥及針劑。當天因為游鳳美意識清楚,且之前她拒絕透析
,所以我沒有馬上住院的建議,另安排腹膜透析準備,而且
預約2週後回診等語(見高雄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10號卷第4
5-51頁),足見在111年3月2日之前,腎臟內科陳怡樺醫師
蔡哲嘉醫師已二度建議游鳳美住院治療並透析,均遭其強
烈拒絕;嗣新陳代謝科徐瑋壕醫師建議注射胰島素及腎臟內
科治療,游鳳美亦均拒絕之,可知游鳳美未有意願積極努力
配合醫囑而為治療,待A05於111年3月2日為游鳳美診治時,
因依先前病歷記載,認游鳳美不願接受血液透析,因而再解
釋有另一種腹膜透析較符合其當下狀況,A03表示考慮後留
聯絡電話供醫院溝通安排,A05並開立促進循環抗發炎(Fy
lin)、降高血鉀(Kalimate) 及慢性腎臟病第五期始得開立
之紅血球生成素NESP等藥品並為其注射利尿針劑,足徵A05
當天確已考量游鳳美之病情、意願,而為腹膜透析之醫療建
議,且考量進行腹膜透析所需流程、衛教,及游鳳美倘不願
進行腹膜透析之後續醫療安排,而安排2 星期後回診並開立
改善病情之藥物予游鳳美游鳳美罹患腎臟病未洗腎為死亡
原因,然而游鳳美生前既拒絕血液透析洗腎,而A05所開立N
ESP紅血球生成素、利尿劑等針劑及給予促進循環抗發炎(Fy
lin)、用以降高血鉀的Kalimate及紅血球生成素NESP等藥物
用以穩定其病情,甚且亦為之安排腹膜透析以減緩尿毒,其
所為之給藥、用針、腹膜透析等醫療處置行為既為減緩游鳳
美拒不血液透析所將可能產生腎功能衰竭,自難認有何違反
醫療常規。又原告主張游鳳美當時血壓異常、意識不清、肺
水腫等情,既不足採信,已如前述,自難認A05當時有疏未
注意游鳳美已生命垂危、應立即住院而未予注意之過失,亦
不能徒憑游鳳美A05看診翌日去世之結果,倒果為因而遽
A05未安排、建議住院即係違反醫療常規。
 ㈢本件既不足認A05之醫療行為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
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導致游鳳美死亡之情形,自與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要件未合,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本文,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連帶賠償A02、A03各200萬元、100萬元,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本
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A02、A03各200萬元、100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
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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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