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47號
KSDV,113,訴,747,202510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被 告 陳振福
鍾靜詒
陳柔方
陳昊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十四
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1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
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