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陳柔方
陳昊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