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馧嵐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
,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