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春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3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
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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