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31號
KSDV,113,訴,1231,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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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劉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葉阿美、蔡右陞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
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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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