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采紾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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