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3年度,120號
KSDV,113,簡上附民移簡,12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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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尤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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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