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3年度,12號
KSDV,113,海商,1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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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張恩庭律師
被 告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信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追加被告 薩摩亞商納達漁業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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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