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周芳如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
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新臺幣2,409元之存款,
查非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戶;而於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因依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不得扣
押,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於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擴張為不屬於清算財
團財產範圍,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證。故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存款業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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