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68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26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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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請人即債 李仕銘
務人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法
定代理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吳佳曉
代理人兼送
代收黃彥瑜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定代理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計算前項第3
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
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款、第4款、第3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2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今,受雇其胞兄李保森
事搬家運送工作,無年終、三節及加班費等獎金,114年1月
至同年7月,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20,571元【計算式:
(26,000元+16,000元+23,000元+18,000元+20,500元+21,00
0元+19,500元)÷7月=144,000元÷7月)=20,571元,元以下四
五入】,故而債務人每月收入以20,571元列計,此有債務
人陳報狀暨所檢附薪資資料、薪資明細、李保森出具之薪資
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個人福利總查詢資料明細、個
人津貼總查詢資料明細、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
所得查詢結果、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由114人公同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
地(面積236.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下稱系爭土地
,債務人應繼分公告現值2,135元【計算式:243,411元×1/1
14=2,135元】;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5,012元、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7,715元,惟以上保單
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
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
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
算財團;名下車牌號碼:707-KMF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
),2013年5月出廠,車齡已逾12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
價分配實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
車),1991年9月出廠,牌照已註銷轉報廢車齡,且車齡已
逾34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名下具
清算價值之財產,僅系爭土地債務人應繼分價額2,135元,
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元大人壽函文、土地登記謄本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公告之114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債務人主張
每月必要支出17,303元,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故而債務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7,303元列計。
㈢債務人還款6年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481,112元【計算式:收
入20,571元/月×72月=1,481,112元】,加計前開債務人有清
算價值之財產價額2,135元,扣除6年間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1,245,816元【計算式:17,303元/月×72月=1,245,816元】
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213,688元【計算式:(1,4
81,112元+2,135元-1,245,816元)×9/10=213,688元,未滿1
元以1元計】,今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4
32,000元已達上開條文規定盡力清償之標準。
㈣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撙節
支出、傾盡其所有,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10分之9以上
用於清償,提出每月清償6,0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
償總額432,000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
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
事由,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
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
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
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
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222 7.85﹪ 47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6,593 4.28﹪ 25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3,692 13.06﹪ 78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788 7.23﹪ 43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01,303 11.69﹪ 7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85,397 53.08﹪ 3,18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8,796 2.81﹪ 168 合     計 6,000,791 100﹪ 6,000 總清償金額:432,000元,清償成數7.20%。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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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