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1年度,18號
KSDV,111,醫,18,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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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皇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照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
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
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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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