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