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
原 告 莊彥宏(原名莊俊宏)
被 告 劉福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
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