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康月貞
被 告 吳錫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4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4
1號),業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而原告就此有罪部分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本件不另為免訴
諭知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
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同一法理,爰類推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
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