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陳亭均
陳亭吟
被 告 蔡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5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
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表明「刑事
部分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意旨(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5號卷
第34頁),依據前揭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