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8號
KSDM,114,附民,198,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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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林迪利(地址詳卷)
被 告 蘇宏德(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蘇宏德被訴恐嚇取財之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8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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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