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15號
KSDM,114,附民,111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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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原 告 蘇一合



被 告 林宜蓁
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7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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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