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立元
選任辯護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4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立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