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99號
KSDM,114,金訴,69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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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立元


選任辯護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4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立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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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