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
3年度金簡字第917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6418號),提起上訴
,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268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上
訴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