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8號
KSDM,114,重訴,1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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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鑫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4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鑫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王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訊問,認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運輸第二、三級毒
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
。又本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認有逃亡之虞,且
被告否認犯行,恐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審酌
本案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4
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訊問
被告及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辯護人雖主張應無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等語,惟查,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雖為其
所否認,然有起訴書所列證據資料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
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
常伴隨逃亡之可能,且參以本案審理程序進行程度,尚有辯
護人聲請傳喚之多位證人未經詰問,故認被告恐有逃亡及勾
串證人之虞,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恐有與證
人接觸之可能,且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足
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另審酌本件扣案毒品數量非少,嚴
重影響社會治安,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對被告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應屬必要,爰裁定自11
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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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