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琪
選任辯護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許惠珊
選任辯護人 張義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39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起訴之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
玖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㈠第1行補充為「A07等
3人均明知『TMP美國豌豆分離式蛋白』(【20公斤裝】,下稱
『TMP美國蛋白』)原產地為中國,且明知國人就產地「中國
」之食品普遍仍存有品質不良等疑慮‧‧」、犯罪事實㈣(起
訴書第3頁第2行)之「112年3月13日」,更正為「112年2月
16日」、犯罪事實㈣(起訴書第3頁第4行)補充搜索日期為
「112年4月11日」、犯罪事實㈣(起訴書第3頁第6至7行)
之「193包」更正為「195包」、「22包」更正為「16包」、
附表編號1「銷售期間」⑶更正為「111年12月13日至112年2
月4日」、附表編號1「銷售金額」⑴、⑵均刪除「至少」2字
、附表編號2「銷售金額」更正為「⑴4萬1600元,⑵1萬9500
元」;證據部分之「被告A09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更
正為「被告A09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並補充「被告A07
、A09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貿易公司電子發
票證明聯影本8 份、蝦皮賣場手續費數據資料歷史數據影本
1 份、被告開立予momo之統一發票及momo提供之供應商對帳
單與明細表影本共7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
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攙偽」即「不純」,指在真實
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指
「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而言,亦即缺少所宣稱之
成分,而以相對廉價之物品或原料冒充為優質品。換言之,
只要行為人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
攙偽或假冒」行為,即成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該條屬抽象危險犯,此乃立法者擬制之危險,不以
已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為必要,其規範目的旨在以刑事
責任嚇阻攙偽、假冒等危險行為,而期產生一般預防作用,
法院自毋庸實質判斷其行為有無存在危險。被告A07經營之○
○公司所分裝而販賣之「TMP美國蛋白」為中國所生產較為廉
價、品質較差之商品,卻將該等商品冒充為美國製造價格較
高、品質較佳之蛋白,其行為已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條第1項所指之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假冒」行為
。又商品包裝上所載之有效日期,係製造商以日期數字表彰
商品之有效期限,並提供消費者辨認商品之食用期限,係由
商品製造商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應屬私文書。
㈡核被告A07、A09所為,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販賣假冒食品、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向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之販賣
虛偽標示商品、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罪。其等分裝本案假冒之TMP美國蛋白之行為,為販賣之階
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之低度行為,為明知為
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
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2人係偽造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尚
未誤會,附此敘明。被告A07利用不知情之○○貿易有限公司
員工分裝「TMP美國蛋白」為每1公斤1包部分,為間接正犯
。
㈢被告A072人於111年1月至112年4月間,將不實標記原產地為
美國之本案蛋白等產品,經由蝦皮、MOMO、Yahoo等網路平
台E,先後多次販售予A03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消費者,係基
於同一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其犯罪手法相
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
其所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販賣假冒食品罪,皆屬接續犯,各
論以一罪。被告A072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並侵害多名
被害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處斷。被告A07、A09、同案被告吳○○就前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9於警詢時供稱:1公斤
金色包裝的乳清蛋白,是老闆A07指示我剪掉標籤,他說這
些乳清蛋白原則上都可以放1年以上,所以叫我把金色包裝
上之有效期限加上半年後再打印到標籤上,我是依A07指示
工作,我所述都是事實,希望若有違法部分檢察官可以從寬
等語(警卷第100、102頁);並於偵查中陳稱:「TMP美國
豌豆分離式蛋白」的箱子或袋子上會寫產地是中國,A07給
我們小包裝袋分裝,A07叫我把「TMP德國低脂黑糖奶茶乳清
蛋白的有效期限剪掉,印象中剪掉有效期限戳印時,已經超
過有效期限等語(他字卷第134至135頁);復於歷次審判中
自白犯罪,且本案之犯罪所得係由被告A07取得(詳後述)
,被告A09領取之薪資尚難認係犯罪所得,應無繳交犯罪所
得之問題,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被告A09經前揭事由減
輕後已無情輕法重,不符刑法第59條得酌量減輕之規定。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7為○○公司之負責人,
從事蛋白相關產品販售之行業多年,被告A09為該公司員工
,明知經營生意應秉持良知及誠信為之,竟貪圖私利,假冒
「TMP美國蛋白」產地為美國予以虛偽標記、販賣及偽造過
期產品之有效期限而販賣,致不特定之消費者無從認識本案
蛋白等之原產國及品質,影響消費者權益及交易安全,且使
A03等人陷於錯誤而付款購買,受有財產損失,其所為自應
予以非難,而被告A07為指揮及主要獲益者,其惡性及情節
均重於被告A09。惟考量被告A072人終能自白犯行,且於本
院審理中與被害人A06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調解筆錄
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39至240頁),且雖有與被害人A03等
人和解之意,然因A03等人未到庭而無法和解,並先繳回犯
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5萬元,有刑事繳費通知單附卷可參
,足徵其等尚能正視己非,並有積極彌補犯罪所致損害之誠
意;再兼衡被告A072人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期間、手段、本案產品之銷售數量
、金額、在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 ㈥被告A072人均無犯罪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 因一時貪念致觸法網,其等於犯罪後自白犯行,深表悔意, 復自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及與被害人A06達成和解,該被害 人表示同意法院給予其緩刑之宣告,有刑事陳述狀附卷可參 (本院卷第241至243頁),而其他被害人受害金額非多,被 告A072人亦有和解之意,僅因被害人未到庭而無法和解。本 院考量被告2人之主觀惡性、犯罪情狀及犯後態度,認其經 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 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又為促 使被告A072人記取教訓,避免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 外,尚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犯罪情節及資力 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等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以 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三、沒收
㈠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詐欺犯罪關於犯罪所用之物之 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依實務運作需 要,於106年11月15日修正第49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與追徵 之範圍及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是現行 食安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刑法之規定,僅於其犯 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 定之;其估算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 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第2條即規定 「本法第49條之1所定犯罪所得,以犯罪期間內違法品項之 銷貨收入總額計算。前項銷貨收入總額,依相關事證資料所 示之銷售價額及銷售量計算;銷售價額或銷售量不明時,依 下列方式推估計價:銷售價額不明時,以時價為準;時價
不明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銷售量不明時 ,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 準。第一項銷貨收入總額之計算,不扣除銷貨成本、銷貨費 用及損失。但被告舉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數額時,得予扣除 」。
⒉經查,被告A07販賣前揭產品之銷售之金額共1,413,391元(1 ,330,978+9,786+6,814+41,600+19,500+4,713=1,413,391) ,而被告A07等人上開共同販賣假冒食品罪、詐欺取財罪等 行為,該等交易本身均為法所明文禁止,前揭犯罪所得乃被 告A07為節省公司成本、提升獲利,實行法所明文禁止之本 案犯行因而取得,如予宣告沒收、追徵自可有效預防犯罪, 並達成澈底剝奪不法所得之預防目的,難謂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且與本案犯行具有高度因果關連性,屬於為了法所明 文禁止之犯罪而獲取之對價,全部所得均已沾染不法,依前 開說明,以及依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明示採取總額原則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 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法理,自無所謂中性成本應予扣除之可 言,故被告A07之犯罪所得即為銷售金額共1,413,391。至於 被告A07之辯護人以其等銷售金額扣除成本後之獲利差額計 算犯罪所得,應不可採,附此敘明。
⒊被告A07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65萬元,有刑事繳費 通知在卷可佐,屬被告A07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A07供述在 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為763,391元(1,413,391-650,000=763,391),再扣除 被告A07賠償被害人A063,500元中之1,480元(即限於銷售金 額部分,逾此部分非屬彌補其他被害人之損害,故不予扣除 ),尚有犯罪所得761,911元(763,391-1,480=761,911)未 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供被告A072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 之物,不問屬於被告A072人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 犯行無直接關聯,爰均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TMP美國蛋白 195包 2 TMP德國蛋白 16包 3 TMP德國蛋白包裝袋 6個 4 TMP德國蛋白」試用包 6包 5 標籤清除劑 1瓶 6 多功能標籤編碼機 1組 7 分裝機 1台 8 封口機 1台 9 分裝工具 1批 10 磅秤 1台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55條
刑法第339條之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999號 被 告 A07
A09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7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2樓「○○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之負責人,A09、吳○○(另為緩起訴處分)、羅○ ○(另為不起訴處分)則為○○公司員工,A07、A09、吳○○等3 人(下合稱A07等3人)均明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食品業者不得販賣假冒之食品,應在商品包裝上,據實標示 商品之原產地(國),竟意圖欺騙他人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就商品之原產國、有效日期為虛偽標記、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銷售期間內,在○○公司 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0樓之2營業據點內,由A07指示A 09、吳○○、羅○○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A07等3人均明知國人就產地「中國」之食品普遍仍存有品質 不良等疑慮,而消費者於消費時,食品之產地足以影響消費 者之購買意願,竟為增加銷售量,由A07指示A09、吳○○、羅
○○將○○公司向○○貿易有限公司購入之「TMP美國豌豆分離式 蛋白」(【20公斤裝】,下稱「TMP美國蛋白」)由進行分 裝或委請不知情之○○貿易有限公司員工分裝為每1公斤1包後 ,再由A09、吳○○、羅○○於分裝袋外包裝上黏貼內容標記「 原料來源:美國品牌」之標籤,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 記。
㈡A07等3人明知○○公司向百鮮企業有限公司購入之「TMP德國低 脂黑糖奶茶乳清蛋白(沖繩黑糖奶茶)」(下稱「TMP德國 蛋白」)有效期限為111年12月29日,竟為減少因無法賣出 而受有損失,由A07指示A09將逾上開有效期限之「TMP德國 蛋白」原料外包裝上有效期限標示剪除後,再由A09、吳○○ 、羅○○重新分裝,復將保存有效期限竄改為112年6月1日、 同年12月1日,打印於A07自製之標籤紙,進而黏貼於分裝袋 外包裝上,而就商品之保存日期為虛偽標記。
㈢A07、吳○○明知○○公司購入之「Quest Nutrition檸檬辣椒蛋 白脆片」(下稱「蛋白脆片」)已逾有效期限,為減少因無 法賣出而受有損失,A07遂指示吳○○以標籤清除劑將逾有效 保存日期之「蛋白脆片」上保存日期塗銷後,A07再以多功 能噴碼機將保存有效期限竄改為112年3月10日後,印製於分 裝袋外包裝上,而就商品之保存日期為虛偽標記。 ㈣嗣A07等3人完成上開外包裝變更後,旋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透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蝦皮賣 場「healthygo」、「mypowergo」帳號、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momo賣場、Yahoo拍賣平台販售上開「TMP美國蛋白 」、「TMP德國蛋白」、「蛋白脆片」等物,致賣場消費者A 03、A04、A05、A06及其他不特定消費者瀏覽後均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銷貨期間內,透過附表所示賣場購買附表所示 商品,進而匯款至附表所示賣場綁定之金融帳戶,○○公司總 計售出如附表「銷售品項、數量」欄所示商品,A07並因此 獲得附表所示銷售金額之利益。嗣於112年3月13日,經吳○○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檢舉,復由本署檢察官指 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高雄市衛生 局至○○公司上開高雄市○○區○○○路00號20樓之2營業據點執行 搜索,當場查獲未貼標示及已貼標示之「TMP美國蛋白」共1 93包、「TMP德國蛋白」共22包、「TMP德國蛋白」試用包6 包、標籤清除劑1瓶、多功能標籤編碼機1組、分裝機1台、 封口機1台、分裝工具1批磅秤及手機1台、報價單及隨身碟 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固坦承指示被告A09、同案被告吳○○、羅○○為下列行為: ①指示被告A09、同案被告羅○○、吳○○將「TMP美國蛋白」分裝後,將被告A09製作,原產地標式為「美國品牌」之中文標示黏貼於外包裝上後出售予消費者等事實。 ②指示被告A09將已逾期之「TMP德國蛋白」原料包裝上有效期限標示剪除後,由被告A09、同案被告羅○○、吳○○重新分裝,其後將有效期限為112年12月1日之標示黏貼於外包裝上後出售予消費者等事實。 ③指示同案被告吳○○以標籤清除劑,將已逾有效期限之「蛋白脆片」64包之有效期限標示塗銷後,其再以多功能標籤編碼機印製有效期限至112年3月10日而為不實標示等事實。 ⑵辯稱「TMP美國蛋白」大包裝的產地我是寫「美國品牌」不是寫「美國製造」,小包裝會寫美國製造我也很驚訝等語。 2 被告A09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9於111年10月11日起任職於被告A07經營之○○公司,負責檢貨、出貨及標籤紙打印黏貼等工作,並依被告A07指示將「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等商品分裝後,再把被告A07提供印有不實原料產地及有效期限之標籤黏貼於上開商品外包裝上等事實。 3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證人即告發人吳○○於警詢中之指述 ⑶同案被告吳○○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離職證明單 ⑷同案被告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公司現場、賣場銷售頁面擷圖照片 ⑴證明同案被告吳○○於111年1月間至112年1月13日止,任職於被告A07經營之○○公司,工作期間同案被告吳○○曾依被告A07指示將「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等商品分裝後,再把被告A07提供印有不實原料產地及有效期限之標籤黏貼於上開商品外包裝上,另將「蛋白脆片」外包裝上有效期限塗銷,再由被告A07以多功能標籤編碼機印製不實之有效期限。 ⑵證明同案被告吳○○向被告A07詢問為何將「TMP美國蛋白」產地標示為美國品牌時,被告A07回稱:如果標示產地中國字樣,客人就不會買單等語,且商品產地之標示由被告A07製作之事實。 4 證人即同案被告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A07曾指示同案被告羅○○將「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進行分裝後,再將其所製作內容標記不實產地、保存期限之標示黏貼於上開商品外包裝上等事實。 5 ⑴被害人A03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提出之蝦皮訂單交易擷圖 ⑵被害人A04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提出之蝦皮訂單交易擷圖 ⑶被害人A05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提出之蝦皮訂單交易擷圖 ⑷告訴人A06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提出之蝦皮訂單交易擷圖 證明被害人A03、A04、A05、告訴人A06等均因標示不實產地、有效期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銷貨期間內購買附表所示商品等事實。 6 ⑴證人即○○公司副總經理韋○○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公司出貨單、客戶產品別銷貨明細表、存貨簿 ⑶被告A07與證人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公司向○○公司購入「TMP美國蛋白」原料時,被告A07即已知悉原產地係於中國之事實。 7 百鮮公司報價單、銷貨憑單 證明○○公司向百鮮公司購入「TMP德國蛋白」之事實。 8 ⑴○○貿易有限公司momo、蝦皮、Yahoo奇摩賣場銷貨紀錄及銷貨頁面擷圖 ⑵被告A07與購買「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消費者之LINE對話紀錄 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41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責負保管條、查獲現場照片各1份 ⑷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112年4月11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 ⑸過期食品清單、美工電腦資料擷圖 證明○○公司透過上開賣場將「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蛋白脆片」等物出售予不特定消費者,其後在○○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0樓之2營業據點內,扣得外包裝上標記不實產地、保存期限之「TMP美國蛋白」、「TMP德國蛋白」及犯罪工具等事實。 二、按按商品包裝上所載之有效日期,係製造商以日期數字表彰 商品之有效期限,並提供消費者辨認商品之食用期限,係由 商品製造商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應屬私文書。次 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與刑法第3 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雖均含有詐欺之性質,但各罪所保 護之法益並非全然相同。前者所保護者主要為商品在市場上 之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此從該罪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農工 商罪」章中可知;而詐欺取財罪保護之法益主要著重在個人 財產之保護,旨在防免個人財產因遭詐騙而受損。因此,上 開2罪所規範之行為,雖同具有詐欺、欺瞞他人之性質,但 為因應個別犯罪保護法益之不同,各罪名之構成要件亦非一 致,前者之虛偽標記範圍,除商品品質外,並包括原產國, 且商品不以食品為限;而後者詐欺取財罪,則必須行為人具 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且其施用之詐術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從而,由於上開2罪各自保護法益 不同,且各罪構成要件亦無其中一罪當然可含括他罪全部構 成要件之情況,應無法規(法條)競合之適用。是行為人之 行為應如何論罪,仍應就各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加以探究, 倘若有同時該當數罪構成要件之情況,應可同時成立該數罪 名,並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論處,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判決可資參照。三、核被告A07犯罪事實㈠㈡㈢㈣、A09犯罪事實㈠㈡㈣所為,均係犯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 7款販賣假冒食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55條第2 項、第1項販賣虛偽標示商品、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其等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虛偽標記 商品原產國之低度行為,亦為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16號判決意 旨可參),均不另論罪。又被告A07、A09基於同一營利之意 圖,以相同手法,將過期商品,塗銷原有效日期或產地後, 再印上新的有效日期及產地,多次將虛偽標示之商品販售, 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行使之時間均連綿不斷,故依 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論以一販賣假冒 食品之集合行為。又被告A07、A09先後多次將「TMP美國蛋 白」、「TMP德國蛋白」、「蛋白脆片」等物販售予附表所 示之客戶及其他不特定之消費者,係基於同一牟利之目的,
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其犯罪手法相近,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其所犯販賣虛偽標記 商品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皆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則被告A0 7、A09以一販賣之行為觸犯上開刑數罪名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取財罪處斷。被告A07、A09、同案被告吳○○等3人就前開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四、至扣案「TMP美國蛋白」共193包、「TMP德國蛋白」共22包 、「TMP德國蛋白」試用包6包、標籤清除劑1瓶、多功能標 籤編碼機1組、分裝機1台、封口機1台、分裝工具1批磅秤及 手機1台均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均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附表 檢 察 官 A01 編號 賣場名稱 銷售期間 銷售品項、數量 銷售金額 1 蝦皮賣場 「healthygo」 、「mypowergo」 帳號 ⑴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 ⑵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 ⑶111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 ⑴「TMP美國蛋白」,共2,222包 ⑵「TMP德國蛋白」,共14包 ⑶「蛋白脆片」,共64包 (品名:現貨😋Quest Nutrition 美國箱裝高蛋白洋芋片-青檸辣椒😋 餅乾 低醣低碳水 生酮零食 零食 蛋白棒 玉米片) ⑴至少133萬978元 (計算式:2,222公斤(包)*599元) ⑵至少9,786元 (計算式:14公斤(包)*699元) ⑶6,814元 2 momo賣場 ⑴111年5月14日起至112年2月22日 ⑵111年8月3日起至112年4月10日 ⑴「TMP美國蛋白」,共64包 (品名:【TMP○○力】豌豆分離式蛋白粉 純淨原味(優質植物奶)) ⑵「TMP美國蛋白」,共30包 (品名:【TMP】豌豆分離式蛋白粉 純淨原味(優質植物奶) ⑴5萬1,336元 ⑵2萬3,765元 3 Yahoo拍賣平台 111年1月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 「TMP美國蛋白」,共7包 (品名:TMP美國豌豆分離式蛋白-原味1KG) 4,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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