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選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青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選偵字第1號、114年度撤緩選偵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青青犯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青青基於以電子通訊以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2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
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之選舉結果為標的
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透過
鄭意仁、吳思賢、林揚(上三人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緩
起訴處分)等人向徐明戰(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選訴字第3號判決在案)下注簽賭。渠等之賭博方式為:以1
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標的,每注金額新臺幣(下
同)1萬元,賴清德讓侯友宜80萬票,只能押注侯友宜,賠
率為1比1,若賭客押中1萬元,徐明戰先扣除水錢(手續費
)500元,再將9,500元之彩金支付予賭客;如賭客未押中,
則押注之賭金全歸徐明戰所有,藉此從事以該次總統副總統
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青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揚、吳思賢、鄭意仁、鄭昭明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開
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
交易明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
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
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又刑法
第266條之賭博罪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
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行
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
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此於賭博罪
之特別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亦應為相同認定。本件被告雖透過另案被告鄭意仁、吳思
賢、林揚等人參與上開賭博,惟上開另案被告亦係各自參與
上開賭博,有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選偵字21
、26、42號緩起訴處分書、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
字第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渠等乃各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
「對向犯」地位參與上開賭博,故渠等應各就其自身之行為
負責,而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
正犯之餘地,聲請意旨認被告黃青青與另案被告鄭意仁、吳
思賢、林揚係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
富,竟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以電子通訊之方法下注簽賭,
助長賭博風氣發展,間接鼓勵他人透過射倖性活動謀取利益
,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賭博之金額,並考
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
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下注時間 下注方式 1 112年12月21日17時30分 黃青青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請鄭意仁幫忙下注,鄭意仁則回傳吳思賢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供黃青青匯款,黃青青遂於左列時間匯款2萬元賭金至本案帳戶,嗣吳思賢提領後,再交由林揚以LINE向徐明戰下注簽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