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37號
KSDM,114,訴,537,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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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4年度偵字第22626號、114年度偵字第226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蔡榮中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350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
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6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榮中因涉犯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626號、
114年度偵字第2269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而被告
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偵字第2326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502號,涵股,下稱新北
另案),迄今尚未審結,有前揭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新北另案核屬「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具狀聲請移轉管
轄,並經本院徵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承審
股(涵股)同意合併審判,亦有刑事聲請移轉管轄合併審理
狀、新北地院114年9月25日新北院胤刑涵114審金訴3502字
第1149021613號函等件可查,爰依上開規定,將本案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與新北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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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