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09號
KSDM,114,訴,409,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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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正暉



丁珮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莊正暉丁珮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正暉丁珮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被告丁珮馨之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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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