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正暉
丁珮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莊正暉、丁珮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正暉、丁珮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被告丁珮馨之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