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58號
KSDM,114,訴,358,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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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9710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
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榮川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榮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
嫌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自承及起訴書所載
證物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216條及第212條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334條之4第2項及第1項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1項洗錢未遂罪,犯嫌重大。
審酌被告之前有通緝到案的紀錄,於111年有另案通緝到案
執行之紀錄,且在114年6月20日擔任取款車手,為警查獲(
  橋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920號),又立即於6月10日犯
本案之罪,守法觀念嚴重不足,顯有再犯之虞,依照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自民國114
年7月11日起羈押3個月(訴卷49頁)。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0月10日屆滿,本院於114年9月1
7日訊問後,認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亦稱對於延長羈
押沒有意見等語(訴卷239、240頁),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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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