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85號
KSDM,114,訴,285,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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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玉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6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扣案犯罪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A06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養生館」之負責人。其竟
意圖營利,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之犯意,在
上開場所僱請女性服務生,提供由店內女性服務生為前往店內消
費之男客進行按摩及以手撫摸男性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性交
行為(俗稱「半套」),消費方式係以每次提供40分鐘「半套」
服務,收取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接待之女服務生分得其
中7成、A06則從中抽取3成。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至上址查緝是否有疑似性交易之情事,由員警A01、A02於民國11
3年4月25日20時40分許,喬裝客人進入該店消費,而由店內女服
務生武○○蓉、A003接待,由A003為A01提供「半套」性交易,A01
並支付1,500元予A003,復經警方於同日21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頁、第103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
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06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當時我不在店內,
我們店做的都是一般的按摩,事後我有問A003,A003說她真
的沒有做「半套」服務,我當時應徵她們進來的時候,也有
跟她們說這邊不能做「半套」服務,所以我不承認犯罪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養生館」之負責人,其雇用武○○蓉、A00
3在該店為不特定客人從事按摩服務,每次1小時收費800元
、2小時收費1,500元,被告並抽取其中3成營利;於113年4
月25日20時40分許,員警A01、A02喬裝客人前往「瑪○○養生
館」消費,A02由武○○蓉接待服務、A01則由A003接待服務,
A02及A01於當次消費完畢後分別支付800元、1,500元予武○○
蓉及A003,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瑪○○養生館」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物品等節,業
據證人武○○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見警卷第7至12頁、偵
卷第51至53頁)、A003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
警卷第13至18頁、偵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第116至123頁)
、證人A01、A02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3
至87頁、本院卷第104至116頁),並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25至33頁)、現場照片(見警卷第
35至43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6月2日高市經發
商字第10560821800號函可稽(見警卷第45至47頁),復為
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A003有於上開時地,為喬裝為客人之員警A01按摩時,提供
「半套」性交易,並收取1,500元對價乙節:
 ㈠查證人A01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哈爾濱派出所警員,113年4月
25日20時40分許,我跟A02到「瑪○○養生館」執行搜索蒐證
。當天我跟A02一同先進去,1樓有女店員帶我們上樓,1人1
間,我跟A02各1位小姐幫我們按摩,當天是A003幫我按摩。
一開始上樓小姐有請我們換他們的紙內褲,並到廁所進行盥
洗,一開始都是正常按摩背部、腰部,快結束時請我翻身,
她就將我的紙內褲脫掉,拿旁邊的按摩油塗抹我的生殖器。
「半套」收費好像是1節40分鐘,價格1,500元或1,600元,
當天A003確實有對我提供「半套」服務,後來我有付錢給A0
03,忘記是付1,500元還是1,600元等語(見偵卷第83至85頁
)。參以證人A01僅係就其前開執行職務之親身經歷、見聞
而為陳述,衡情應無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
。是證人A01上揭證述內容,應屬可信。
 ㈡再者,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A01當時與A003對話之錄音檔案,
勘驗結果略以:A003向A01詢問「寶貝今天舒服嗎」,A
01向A003詢問是否要加錢,A003則回稱就1,500元,隨後A01
A003表示「太舒服了」、「你們有半,阿有全嗎?都半套
?」,A003則回覆「幹嘛要全套?」、「你現在有女朋友
可以打砲了」,A01再表示「對欸,問一下,下次還可以來
」,A003再回覆「下一次,下一次再說」,隨後A01向A00
表示「太久沒有了」,A003表示「那我要該怎麼做?」,A0
1表示「慢一點」,A003表示「慢一點?我很慢了ㄟ,那你去
別的地方你怎麼用?」,A01表示「我也叫她慢啊」,A00
表示「你手走開」,A01表示「想尿尿啊。我先去尿尿」,A
003表示「不行不行,先出來再去尿」、「你去尿就不理你
了喔」、「你手走開」、「齁,幹什麼勒?怎麼了?」,A0
1表示「沒feel了」、「等他一下」、「軟掉了」,A003表
示「然後等什麼?」,A01表示「去尿尿一下好了,尿個尿
好一點」。待A01上廁所返回後向A003表示「女朋友在找」
A003表示「阿找你現在怎麼辦?」,A01表示「可以阿,
繼續」,A003表示「蛤?還要喔?你不是不要了?」,A01
表示「錢都要給阿」,A003表示「再這樣我就不理你了」,
A01表示「剛想到她,就害我又不敢」,A003表示「不敢什
麼?那你還問做什麼…問那個全套,什麼什麼的」,A01表示
「問心酸的」,A003表示「去洗了喔?」,A01表示「去洗
阿」、「去尿尿阿」,A003表示「你洗了?」、「氣死我了
,那你每次去店裡你幹嘛都這樣喔?」,A01表示「就久
久才去一次阿。太久沒來了,會緊張。」,A003表示「緊張
什麼?女人不是都一樣?」,A01表示「不一樣」,A003表
示「女人不一樣阿?女人會怎樣?女人不是一樣?」,A01
表示「會有罪惡感」,A003表示「那你還問有沒有那個?」
、「手、不然就不理了、不要喔」,A01表示「好啦,我錢
給妳。好啦錢給妳」,A003表示「為什麼硬了你就不給我用
?」,A01表示「錢給妳錢給妳」,A003表示「不然你來幹
嘛?」,A01表示「按摩而已阿」,A003表示「第一次看到
這麼奇怪的人」、「你手放開,我用一用出來」,A01表示
不要不要不要」,A003表示「不要我就不要了喔」,A01
表示「好,錢給妳好啦」等情(本院卷第56頁、第59至62頁
)。可徵A003確與A01談論「半套」性交易,收費為1,500元
,又雙方交談過程中A003亦向A01提及「先出來再去尿」、
「緊張什麼?女人不是都一樣?」、「為什麼硬了你就不給
我用?」、「你手放開,我用一用出來」,A01亦向A003表
示「慢一點」、「軟掉了」等有別與一般單純按摩服務過程
之對話。此外,於A01表示「不要」、「錢給妳」等語後,A
003向A01詢問「為什麼硬了你就不給我用?」、「不然你來
幹嘛?」等語,A01表示「按摩而已阿」,A003表示「第一
次看到這麼奇怪的人」、「你手放開,我用一用出來」等語
,倘若A003自始係提供單純之按摩服務,而非「半套」性交
易,又豈會在A01表示「拒絕」、「只是來按摩而已」等語
後,表示「第一次看到這麼奇怪的人」等質疑之詞?自足以
補強證人A01所證述A003有對其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等
語,並非子虛。
 ㈢稽之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我喬裝客人,脫到剩一
件內褲,按摩到一半要翻正面的時候,小姐動手要脫我的
褲子,我問她這是正常的按摩嗎,她後面就說還有其他的,
我就疑問還有其他的嗎,小姐就比一個打手槍的手勢,我問
她價格多少,她就用手比1,500元的手勢。後來我就跟小姐
說我有女朋友,就沒有讓小姐得逞,後來我付了800元給她
,是正常按摩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04至107頁)。又「瑪
○○養生館」收費方式為按摩1個小時800元,2個小時1,500元
等節,業如前述,而證人A01及A02既同時佯裝為客人前往「
瑪○○養生館」消費,倘若2人接受服務之內容相同,理應支
付相同金額之消費款項,然A02及A01卻分別支付800元及1,5
00元,益徵證人A01證稱:A003有提供其「半套」性交易服
務,價格是1,500元等語,應屬實在。
 ㈣至證人A003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幫A01做「半套」性
交易,當時我們在聊天,我們按摩一定會說你要按舒服一點
,2個小時1,500元按舒服有時候「舒服」兩個字大家都
那個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形容「舒服」是怎樣等語(見本
院卷第121頁)。惟證人A003既不爭執前揭錄音為其與A01當
日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20頁),並證稱:當天先請A01換上
我們準備的紙內褲,一開始A01先趴著,我先按背,後來A01
說他要去尿尿,然後進來之後翻成正面,我先按腳,然後到
小腿,再到大腿等語(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則依A00
所證述之按摩流程及部位,顯然不會於按摩過程中提及「用
一用出來」、「為什麼硬了你就不給我用?」等內容?更不
會於A01表示僅是單純來按摩時,表示「第一次看到這麼奇
怪的人」等質疑之詞,則證人A003證述其當日並未提供「半
套」性交易服務等語,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自無從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
 ㈤綜合上情,A003有於上開時地,為喬裝為客人之員警A01按摩
時,提供「半套」性交易,並收取1,500元對價乙節,堪以
認定。
四、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依下列事證足徵被告主觀上具意圖使
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㈠觀諸扣案派遣單記載「25日、16、150」等情(見警卷第41頁
),並據被告供稱:16是A003的編號,150是1,500元,「瑪
○○養生館」收費方式為按摩1小時800元,2小時1,500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34頁)。而A01及A02於當日20時40分許前往「
瑪○○養生館」,警方並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瑪○○養生館
執行搜索,業如前述,復佐以證人武○○蓉於偵訊時證稱:當
時我只有幫A02按摩1小時800元等語(見偵卷第53頁),及
證人A00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幫佯裝為客人的員警按摩
服務沒有做到2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堪認A
01及A02當日前往「瑪○○養生館」按摩服務之時間,應僅達1
小時之收費標準。果爾,倘若A003為A01所提供之「半套」
性交易,為其未得被告允諾私下所為,A003理應在前揭派遣
單記載收取800元,並自行保留700元,豈有讓毫不知情之被
告無端分得A003私下提供「半套」性交易報酬之理?以A00
所證稱:我的薪水是被告給,我拿7成、被告拿3成等語(見
偵卷第53頁),並在上揭派遣單記載收取1,500元,而非800
元等情,反徵A003所提供上揭「半套」性交易服務,應係被
告所授意之服務項目,A003始需在上揭派遣單內如實填載收
取款項金額。
 ㈡再者,依被告供稱:「瑪○○養生館」按摩包廂沒有門,無法
上鎖等語(見警卷第6頁),復參以卷附現場照片,可見「
瑪○○養生館」按摩包廂係以隔板及拉簾區隔內外等情(見警
卷第37至39頁),可徵「瑪○○養生館包廂之隔間、隔音設
備均無完整之隱蔽性可言,如有任何異常動作、聲響,包廂
外之人均可輕易聞知。而被告既係以經營「瑪○○養生館」營
利,對於該店內之營業情形及店內服務人員之行為應知之甚
稔;甚或被告經營「瑪○○養生館」已長達數年(見警卷第45
至47頁),自有長久經營、獲利之期待,衡諸常理,被告理
當盡力防止店內服務人員私下與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
避免招致刑事查緝、追訴而影響正常營業之風險,尤以被告
前已因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
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8號判決影本可佐(見偵卷第99至101
頁),更應會對包廂內之服務內容採取有效之監控或管制措
施,然A003卻能毫不忌憚遭他人發覺,在店內人員隨時可進
出之非隱密包廂內,主動對A01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
足見A003所提供上揭「半套」性交易服務實係「瑪○○養生館
」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焉可能如此。綜合上情,A003所提供
上揭「半套」性交易服務,係被告所授意而為「瑪○○養生館
」之服務項目一節,堪以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當時我回越南不在店內,發生什麼事我不清楚
等語。惟A003有於上開時地,為喬裝為客人之員警A01按摩
時,提供「半套」性交易,且該「半套」性交易服務係被告
所授意之服務項目等節,已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於上揭查
獲時是否在場,尚無礙於其主觀上具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之認定。
 ㈣至證人A003雖證稱:當時我來應徵時,A06跟我說不可以幫人
做「半套」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
(見本院卷第128頁)。惟倘若「瑪○○養生館」僅係從事單
純按摩服務,服務人員豈會在店內有從事「半套」性交易之
情事,被告又何需特意告知服務人員不能幫客人做「半套」
之必要。究其實際,A003所提供上揭「半套」性交易服務,
係被告所授意而為「瑪○○養生館」之服務項目一節,已據本
院認定如前,是證人A003此部分所述,核無採為被告有利之
論據。
 ㈤綜上,被告主觀上具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
留以營利之犯意,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置
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又刑法第231條處
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
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
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
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則
被告以營利為目的,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且
已從事容留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縱喬裝成男客之警員A0
1因辦案之需,而未與A003從事半套性服務之真意,亦無礙
於被告容留既遂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
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前已因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犯行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猶未認識其行為不當,
仍為牟取不法利益,容留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
俗,有害社會風氣,所為實應非難。復審酌本案係由員警喬
裝為客人前往消費之犯罪情節、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第12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派遣單,係「瑪○○養生館」之派遣單 ,堪認為「瑪○○養生館」負責人即被告所有之物,並供本案 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現金1,500元,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 扣案物說明 1 派遣單 自「瑪○○養生館」櫃台扣得。 2 現金1,500元 員警A01交付予A003本案「半套」性交易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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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