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辰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75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就被告潘辰蔚被訴偽造文書案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改口否認犯罪而有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撤銷簡式
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