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瀚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瀚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瀚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
年3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0月7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