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51號
KSDM,114,聲保,25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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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俊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50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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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