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侃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侃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侃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6月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