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90號
KSDM,114,聲,219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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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張雅智


具 保 人 張明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雅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張明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
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
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
合法傳喚、拘提,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
業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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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