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84號
KSDM,114,聲,208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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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張家霖



具 保 人 張耀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張家霖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張耀祖提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4、698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68、569號判決撤銷
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仍不服上訴,
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
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
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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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