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76號
KSDM,114,聲,207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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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坂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坂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坂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
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
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在如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刑
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
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前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同意
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
正當。又本院於收受本案後,函文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有本院陳述
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等
相關程序保障,爰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就本件附表所
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
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8年4月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
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
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
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⑴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⑵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案號: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6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11年2月7日 高雄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112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14號 112年7月13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11年2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 111年7月8日至111年7月13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8號 112年6月15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8號 112年7月31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2年6月7日 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6號 114年6月11日 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6號 114年7月11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12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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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