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47號
KSDM,114,聲,204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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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銘偉


具 保 人 張湘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湘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黃銘偉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
具保張湘怡提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
刑1年1月,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
字第219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
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
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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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