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謝幃傑
具 保 人 鄭媄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媄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謝幃傑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鄭媄琪提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7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
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且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民國114年4月21
日雄檢冠峭114執2854字第1149033016號囑託執行函、臺南
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
知暨其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
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