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儒
(現於法務部○○○○○○○○○○○ 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儒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分別執行拘役捌拾伍日(附表一部分)、柒拾伍日(附表二
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儒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分別因詐欺等3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3罪,經
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各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亦相同,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一編號1、2之罪及附表二編
號2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拘役各60日確定,有各該案件刑
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均不得重於各執
行刑及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拘役90日(附表一部
分)、80日(附表二部分),並均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
下限(均為40日)。爰審酌附表一之幫助詐欺部分罪質及犯
罪手法雖相近,但時間已相隔近1年,並導致3位被害人合計
逾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財產損失,自己則獲取600元之犯
罪所得,與妨害自由部分之罪質、犯罪手法及被害人更有明
顯區別;附表二部分雖均為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罪責尚屬接
近,部分行為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但時間相隔更長,更先後
違反不同保護令,嚴重戕害保護令所代表之公共利益,均足
以對社會秩序及保護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故衡以受刑
人各附表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
綜合判斷,併參酌受刑人以書面陳述之意見,分別定其應執
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聲請 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日期均誤載,應更 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附表二編號2該罪以未依限期完成加 害人處遇計畫為要件,自應以通常保護令最後可完成處遇計 畫之期限為犯罪日,本案民事通常保護令係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核發,並應於核發後3個月內完成認知輔導教育3小時 ,是受刑人至遲應於114年3月16日完成,方能無違上開命令 ,即應以114年3月16日為犯罪時間)。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57號 112年4月20日 同左 112年6月1日 編號1至2業經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2 妨害自由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56號 112年6月8日 同左 112年7月21日 3 詐欺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18號 114年7月1日 同左 114年8月13日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4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36號 114年7月1日 同左 114年8月13日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共2罪,各處拘役40日、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2年6月21日至同年9月1日 ②112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66號 114年7月2日 同左 114年8月13日 業經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