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
明定。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為宣告刑,並非
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
,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依所裁
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
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刑人權
益。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
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
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
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
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本件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依
據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
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
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
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
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
之總和即1年7月(計算式:6月+6月+7月=1年7月)。爰考量
受刑人所犯之罪名不盡相同,但均為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相
關案件,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5月至6月間等情,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已執行完畢, 則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該部分,亦予述明。又本院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然逾期未見受刑人回覆,其陳述權已受相當 保障,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6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5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60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日 114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60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18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4年5月27日 備註 已執行完畢 無
編 號 3 4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7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768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768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3日 備註 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