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33號
KSDM,114,聲,143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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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受處分富爾達廣告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峰哲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民國114年6月24日雄檢冠嵩11
3執沒4224字第1149054643號函),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撤銷處分聲請狀。
二、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
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下稱準抗告)。處分已執行
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
為由駁回;第1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
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
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而前開規定於準
抗告準用之,同法第416條第4項亦已明定。查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以雄
檢冠嵩113執沒4224字第1149054643號函(下稱原處分),
為否准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件刑事撤銷處分聲請狀檢附聲證
2之附件所示扣案現金(下稱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之
處分後,聲請人已委任代理人於114年7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
起本件聲請,有原處分、刑事撤銷處分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
章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
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
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扣押物除
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
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
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
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
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又扣押物如係贓物,則應發還
被害人,其非被害人而對贓物有權利關係者,祇得依民事
訟程序主張其權利不得認為應受發還人而發還之(最高
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汪隆盛等人所涉賭博案件,經本院於以111年度易字第30
9號判決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
275號判決確定。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係由警於110
年8月11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街00號1
4樓執行搜索扣得,且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欄記載為張豐承許可欣,上開確定判決並認本件
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或所得之物,均未予諭知沒收。嗣經聲請人委任代理人於11
4年1月17日具狀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由該署檢察
官於114年6月24日以原處分否准聲請人之聲請等情,業經
院調卷核閱屬實。
 ㈡參以被告汪隆盛於警詢時稱:照現況公司管理的有30幾間彩
券行,我自己的是8間,張豐承是我的員工,許可欣是我請
他來公司上班的等語(見警二卷第296-297頁);於本院審理
時稱:6家是我自己經營的,其他是別人託我保管的,本案
扣案的彌封袋裡面放的錢都是店內合法販賣臺灣彩券、運動
彩金、刮刮樂的錢等語(見易一卷第353頁、易二卷第148頁)
,被告許可欣於警詢時稱:611萬元是公司周轉金,我們公
司名稱就是臺灣彩券和富爾達行銷廣告企劃公司老闆汪隆
盛一個人負責管理所有員工,我們都聽他的指示等語(見警
二卷第233、235頁),被告張豐承於警詢時稱:都是汪隆盛
叫我去彩券行收取的夾鏈袋等語(見警二卷第159頁),衡諸
上開確定判決雖認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無證據證明
營利賭博之所得,而未予宣告沒收,然本案涉及之彩券行
共有34間,由上開被告汪隆盛許可欣張豐承陳述,尚
無從特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究屬於被告汪隆盛之彩
券行,或被告汪隆盛受託經營之彩券行所有,聲請人亦未提
出相關憑據以資證明其確為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之所
有人,亦即依卷內事證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現金之所有人
為何,尚待調查釐清,則檢察官以原處分否准聲請人發還扣
押物之聲請,乃本於法律賦與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並與客觀
卷證相合,自不得遽謂違法或不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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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爾達廣告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