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68號
KSDM,114,聲,1268,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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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沈再豐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1號),扣押
物之所有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沈再豐。
  理 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即扣押物之所有人沈再豐所
有,且與該案被告余英宗、鄭人維、曾聖傑所涉詐欺等罪嫌
均無涉,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
1904號、第3190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071號判決亦未認定聲請人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
與本案有任何實質性關連,即非得沒收之物,並無留存作為
證據之必要。今聲請人具狀請求發還,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編號 名稱與數量 所有人 1 IPhone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沈再豐 2 SAMSUNG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沈再豐 3 新臺幣23萬5,000元 沈再豐 4 保時捷廠牌汽車1部(車身號碼:WP1ZZZ95ZFLB06261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含鑰匙1把及汽車行照1張) 沈再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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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