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791號
KSDM,114,簡附民,79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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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91號
原 告 陳毓


被 告 施建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前提
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或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合法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
  原告因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
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
害賠償之犯罪事實,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簡字
第4146號判決在案(下稱本案),又本案至今無人提起上訴
等情,有本案判決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則原告既係於本案刑事案件判
決後,未有合法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
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或待有合法上訴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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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