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220號
KSDM,114,簡上附民,220,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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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黃書薇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辰戌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
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由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
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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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