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韵喬
被 告 李沛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1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