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651號
KSDM,114,簡,465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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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450
號、第20720號、第23453號、第24863號、第24868號、第24871
號、第26076號、第27160號、第27167號、第27900號、第31560
號、第31776號、第32786號、第32796號、第34005號、第34325
號、第34328號、第3437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
行(114年度易字第19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彥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例折算。
  事 實
一、王彥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竊取方式,徒手竊取附表
一所示之物,得手後均旋離開現場。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察
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3至5、11至12、14、16至19所示之人訴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鼓山分
局、前鎮分局、新興分局、小港分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偵一卷第5至8、183至187頁,偵二卷第6至8頁,偵三卷第11
至14頁,偵四卷第5至8頁,偵五卷第5至8頁,偵六卷第9至1
2頁,偵七卷第5至7頁,偵八卷第7至10頁,偵九卷第1至4頁
,偵十卷第7至9頁,偵十一卷第1至3頁,偵十二卷第7至9頁
,偵十三卷第7至9頁,偵十四卷第1至4頁,偵十五卷第7至9
頁,偵十六卷第5至7頁,偵十七卷第5至8頁,偵十八卷第5
至7頁,易字卷第271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確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均堪予認定,應各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共19罪)。
 ㈡被告固於附表一編號3①②、4所示時間,先後至相同地點竊取
財物,且均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然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供稱:我先於附表一編號3①所示時間前往該處行竊,因一
次無法載完所竊物品,才於同日之附表一編號3②所示時間再
度前往同處行竊,附表一編號3①②部分則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
時間前往同一地點行竊部分,為不同事情(易字卷第271頁
),堪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①②所示時間,先後竊取該欄所
示之財物,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之行為決意,在相同地點、
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行,並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附表一編號3①②部分,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且被告
接續為附表一編號3(①②)所示竊盜犯行後,應係另行起意
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前往同址行竊,是被告於附表一
編號3(①②)及於附表一編號4所為,自應分論併罰。公訴意
旨認此部分應論予接續犯,尚有誤會。
 ㈢被告於附表一所犯1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㈣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00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00號判決判處罪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
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易字卷第271頁)。依
被告本件所犯19罪之情節,暨此等19罪與前案犯罪均屬竊盜
罪,顯見其未能因前案刑之執行知所警惕,具刑罰反應力薄
弱之情,即均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可能,本件所犯19罪縱依
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亦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
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被告所犯
之19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附表一編號5至7、10、12、13、18所示之被害人,於被告為
該部分犯行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然衡情被告自所竊腳踏車
之外觀及現場環境,應無從判定所有人是否為少年,卷內亦
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明知所有人之年紀猶下手行竊,故此部
分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後段
之適用,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危害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尚有
多次違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
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另部分被告所竊物品業已返還被害人(詳
如附表三「發還情形」欄所示),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有
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種類暨價值
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狀況(偵一卷第5頁)
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本件19次
犯行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尚屬集中,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
被害人同一,然其餘被害人均不同,暨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
重複程度等各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如主文後段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竊得物品中之手套1支,及其於附表一 編號5、7至10、12、15至16所竊得之財物,均核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附隨於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㈡至被告於附表一所竊得之其餘財物,則已分別發還被害人領 回(發還情形詳如附表三「發還情形」所示),此部分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竊取時間、地點 竊取物品及價值(新臺幣) 竊取方式 備註 罪刑及沒收 1 馬筠媗(提告) 113年4月30日12時35分許 手套1雙,價值約5,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馬筠媗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上之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套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2 龍田誠子 113年6月7日21時22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2,8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3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附屬舊打狗驛故事館(提告) ①113年6月6日9時45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1時25分許 鐵道轉轍器連桿2件,價值約1萬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至左列地點,接續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號 4 113年6月8日12時33分許 鐵道轉轍器連桿3件,價值約1萬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號 5 蕭○臻(提告) 113年6月28日13時48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3,48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至左列地點停放,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獅甲門市」門口 6 張○妤 113年6月21日8時21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1,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並將原腳踏車棄置該處。 起訴書附表編號5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7 李○謙 113年6月17日14時18分許 (迪卡農品牌)腳踏車1輛,價值約8,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並將原腳踏車棄置該處。 起訴書附表編號6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前(捷運獅甲站4號出口) 8 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28日14時27分許 Adidas球鞋1雙,價值約1,699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球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1樓之「愛迪達家樂福成功店」店內貨架 9 曾月明 113年7月26日15時57分許 Samsung牌手機1支,價值約7,5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曾月明置於清潔推車內之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街000號前之人行道 10 歐○平 113年6月27日14時21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不明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9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之「品誼藥局」前 11 吳佩珊(提告) 113年6月30日2時17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1,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街00號前騎樓 12 溫○鈞(提告) 113年7月16日16時24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5,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錢人行道 13 楊○豐 113年7月1日12時44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3,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對面之腳踏車停車格 14 吳昭瑩(提告) 113年7月24日15時56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2,7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並將原腳踏車棄置該處。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前 15 陳冠亨 113年9月12日13時45分許 愛心零錢箱(內含零錢約200元)1個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內含零錢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鳳山文鳳店」店內收銀台上 16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提告) 113年7月29日17時1分許 愛心零錢箱(內含零錢約7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內含零錢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小北百貨慶豐店」店內收銀台上 17 朱奇正(提告) 113年6月30日23時38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43,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高雄建國店」騎樓下 18 張○霖(提告) 113年6月26日16時11分許 腳踏車1輛,價值約7,0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步行至左列地點,見左列腳踏車未上鎖,遂徒手竊取之而騎乘離去。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 19 李彥賢(提告) 113年6月3日5時49分許 瑪莉歐公仔1個,價值約1,800元 王彥凱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娃娃
附表二:證據出處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 ①告訴人馬筠媗於警詢之陳述(偵一卷第9至14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一卷第23至3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15至19頁) 2 附表一編號2 ①被害人龍田誠子於警詢之陳述(偵二卷第9至1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二卷第20至2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二卷第14至19頁) 3 附表一編號3至4 ①告訴代理人葉紀賢於警詢之陳述(偵三卷第17至21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偵三卷第35至39、69至72頁)、回收場照片(偵三卷第7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三卷第27至33頁) 4 附表一編號5 ①告訴人蕭○臻於警詢之陳述(偵四卷第9至10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Google地圖路線圖網頁列印資料(偵四卷第11至15、119頁) 5 附表一編號6 ①被害人張○妤於警詢之陳述(偵五卷第9至1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Google地圖路線圖網頁列印資料(偵五卷第21至23、12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五卷第13至18頁) 6 附表一編號7 ①被害人李○謙於警詢之陳述(偵六卷第13至16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Google地圖路線圖網頁列印資料(偵六卷第31至33、139頁);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監視器勘驗報告(偵六卷第169至171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六卷第19至29頁) 7 附表一編號8 ①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代理人蕭伊婷於警詢之陳述(偵七卷第9至11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七卷第15至19頁);遭竊商品樣式型號照片(偵七卷第13頁) 8 附表一編號9 ①被害人曾月明於警詢之陳述(偵八卷第39至41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八卷第49至51頁) 9 附表一編號10 ①被害人歐○平於警詢之陳述(偵九卷第5至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九卷第9至11頁) 10 附表一編號11 ①告訴人吳佩珊於警詢之陳述(偵十卷第5至6、21至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卷第23至3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卷第11至17頁) 11 附表一編號12 ①告訴人溫○鈞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一卷第7至8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一卷第9至11頁) 12 附表一編號13 ①被害人楊○豐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11至14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十二卷第31至3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二卷第21至25頁)、扣案物品照片(偵十二卷第29頁) 13 附表一編號14 ①告訴人吳昭瑩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三卷第11至14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三卷第25至3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三卷第15至21頁) 14 附表一編號15 ①被害人陳冠亨於警詢之陳述(偵十四卷第5至10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四卷21至29頁)、失竊物品照片(偵十四卷第31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四卷第13至19頁) 15 附表一編號16 ①告訴代理人郭順棋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五卷第47至48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五卷第11至17頁) 16 附表一編號17 ①告訴人朱奇正於警詢之陳述(偵十六卷第9至1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六卷第23至31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六卷第13至19頁) 17 附表一編號18 ①告訴人張○霖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七卷第11至1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十七卷第2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七卷第15至21頁) 18 附表一編號19 ①告訴人李彥賢於警詢之陳述(偵十八卷第9至1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偵十八卷第23至3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十八卷第13至19頁)
附表三:被告所竊物品之發還情形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所竊物品、數量 發還情形 1 附表一編號1 手套1雙 其中1隻手套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馬筠媗領回(見贓物領據,偵一卷第21頁),另1隻手套被告則稱忘記丟在哪裡(偵一卷第7、184頁) 2 附表一編號2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被害人龍田誠子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二卷第13頁) 3 附表一編號3至4 鐵道轉轍器連桿5件 均業經告訴代理人葉紀賢取回(偵三卷第17至18、21頁) 4 附表一編號5 腳踏車1輛 尚未經查扣、發還 5 附表一編號6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被害人張○妤領回(見贓物領據,偵五卷第19頁) 6 附表一編號7 腳踏車1輛 尚未經查扣、發還 7 附表一編號8 Adidas球鞋1雙 尚未經查扣、發還 8 附表一編號9 Samsung牌手機1支 尚未經查扣、發還 9 附表一編號10 腳踏車1輛 尚未經查扣、發還 10 附表一編號11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吳佩珊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卷第19頁) 11 附表一編號12 腳踏車1輛 尚未經查扣、發還 12 附表一編號13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被害人楊○豐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二卷第27頁) 13 附表一編號14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吳昭瑩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三卷第23頁) 14 附表一編號15 愛心零錢盒(內含零錢約200元)1個 尚未經查扣、發還 15 附表一編號16 愛心零錢盒(內含零錢約700元)1個 尚未經查扣、發還 16 附表一編號17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朱奇正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六卷第21頁) 17 附表一編號18 腳踏車1輛 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張○霖之法定代理人張○賜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七卷第23頁) 18 附表一編號19 瑪莉歐公仔1個 經警方查扣並由告訴人李彥賢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八卷第21頁)
附表四:卷宗代號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450號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720號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453號 偵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863號 偵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868號 偵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871號 偵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076號 偵七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160號 偵八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167號 偵九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900號 偵十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60號 偵十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776號 偵十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786號 偵十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796號 偵十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005號 偵十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25號 偵十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28號 偵十七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76號 偵十八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 審字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91號 易字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651號 簡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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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