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627號
KSDM,114,簡,462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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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聖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聖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至11行刪除「,並
將竊得之電線悉數變賣,得款供己花用殆盡」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盧聖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雖被告供稱其已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54,400元云云(見
偵卷第39、154頁),然卷內尚乏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且其
所陳變賣價額更與告訴人昶皓公司所述價值(66,700元)有
差距,為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竊得物品一覽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華榮牌2.0mm PVC電線(100公長,全新未拆封) 33卷 2 華榮牌5.5mm PVC電線(100公長,全新未拆封) 6卷 3 華榮牌電線(已拆封) 1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698號  被   告 盧聖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聖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曾為 昶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昶皓公司)員工而知悉鎖具密碼之 機會,於民國114年9月8日2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昶皓公司所承攬位於高雄市林園區 田厝路75巷10弄旁之建築工地,以輸入密碼開啟鎖具及鐵門 之方式進入該工地,在該工地興建中建築物地下1樓,徒手 竊取華榮牌2.0mm PVC電線(100公長,全新未拆封)33卷、 華榮牌5.5mm PVC電線(100公長,全新未拆封)6卷及華榮 牌電線(已拆封)1桶(合計價值新臺幣6萬6,700元)等物 ,得手後以上開車輛載運離開現場,並將竊得之電線悉數變 賣,得款供己花用殆盡。嗣因昶皓公司發覺遭竊,委由該公 司職員朱明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昶皓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聖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明煌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 復有車牌辯識軌跡資料1份、被告車輛照片3張、現場照片2 張、工地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6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 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得之財物,雖未扣案,惟乃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 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加重竊盜罪 嫌,惟被告係以輸入密碼方式打開密碼鎖開啟鐵門進入工地



,實與使用鑰匙啟門入室無異,而依卷附監視器影像畫面, 並未拍得被告持有何等器械之畫面,告訴代理人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係以破壞密碼鎖方式進入工地,實難謂被告有何毀越 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竊盜之行為,尚難認定其所為合 於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報告意旨於此容有誤會,併予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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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