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544號
KSDM,114,簡,4544,202510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27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瑞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旋遭提領一空
」補充更正為「除潘俊睿之匯款尚有部分款項因警示圈存未
經提領或轉匯外,其餘均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
隱匿各該款項之去向」;附件附表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瑞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
戶行為,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告訴人賴弘誠彭晏緹、黃泓
文、劉晉睿李佩玲、彭右榕、潘俊睿(下稱賴弘誠等7人
),且使該集團得順利提領並隱匿贓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中自
白犯罪(偵卷第24頁),且本案嗣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毋庸傳喚被告到庭,而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並未
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
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
四、本案被告並非洗錢罪之正犯;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有
關沒收之規定,所謂「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之聯結犯行
,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依體系解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第2項之沒收主體對象,均為洗錢之正犯,不及於未實
施洗錢行為之幫助犯,自均無從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賴弘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透過臉書、LINE向賴弘誠佯稱:可出售藍芽音響云云,致賴弘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17時57分許 網路轉帳 1萬6000元 中國信託 2 彭晏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0日22時許,透過臉書向彭晏緹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彭晏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18時04分許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中國信託 3 黃泓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透過臉書向黃泓文佯稱:可出售PlayStation5(Slim)光碟版云云,致黃泓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18時08分許 網路轉帳 1萬2120元 中國信託 4 劉晉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0日,透過臉書向劉晉豪佯稱:支付的遊戲代打費遭凍結,需繳費開通云云,致劉晉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19時02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星展銀行 5 李佩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8日,透過臉書向李佩玲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李佩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19時43分許 網路轉帳5280元 星展銀行 6 彭右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透過臉書、Email向彭右榕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彭右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22時16分許 網路轉帳 1萬5840元 星展銀行 7 潘俊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透過臉書向潘俊睿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潘俊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1日23時11分許 114年4月21日23時32分許 114年4月21日23時43分許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網路轉帳 3萬1680元 星展銀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856號  被   告 劉瑞隆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瑞隆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 可能遭利用作為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4年4月20日17時,將其申辦之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依詐欺集團指示放置在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住處隔壁巷口的花盆底下,並以LINE告 知提款密碼,約定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15萬元(星展7



萬元+中信託8萬元)之報酬。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提款 卡、密碼後,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 詐欺方式,致附表所示賴弘誠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 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 一空。嗣經附表所示賴弘誠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為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賴弘誠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 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瑞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附 表所示告訴人賴弘誠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附表所示 告訴人賴弘誠等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被告上揭 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與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等附卷可 憑。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未達1億元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 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檢察官 廖春源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賴弘誠 114年4月21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17時57分許 網路轉帳 1萬6000元 中國信託 2 彭晏緹 114年4月21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18時04分許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中國信託 3 黃泓文 114年4月19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18時08分許 網路轉帳 1萬2120元 中國信託 4 劉晉睿 114年4月20日 代打遊戲 114年4月21日19時02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星展銀行 5 李佩玲 114年4月18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19時43分許 網路轉帳5280元 星展銀行 6 彭右榕 114年4月21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22時16分許 網路轉帳 1萬5840元 星展銀行 7 潘俊睿 114年4月21日 假網拍 114年4月21日23時11分許 114年4月21日23時32分許 114年4月21日23時43分許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網路轉帳 1萬0560元 網路轉帳 3萬1680元 星展銀行

1/1頁


參考資料